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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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債務人 林秋嬌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自101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⒍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謄本,說明房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
係,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3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並說明毀諾之時點及原因。
⒏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