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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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李秀庭 被告 林子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3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2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