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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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13號聲請人 楊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7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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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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