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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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2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年確定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9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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