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7號
原告 劉書芬
被告 高偉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3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楊奕泠
法官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