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嘉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嘉鑫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卻逕自侵入告訴人 魏燕琴 住宅內,嚴重侵害他人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013號被告侯嘉鑫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15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嘉鑫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19時3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自廚房窗戶侵入魏燕琴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2樓之住處,後因魏燕琴返家發現侯嘉鑫趴臥於上址房間床邊,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魏燕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嘉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魏燕琴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7 張附卷 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9日
檢察官鄭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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