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吳茂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吳東原
吳淑愛 吳宜臻 李靜園 李浩航 李浩翔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