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吳茂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吳東原
吳淑愛 吳宜臻 李靜園 李浩航 李浩翔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