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巴米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夢想城市發展協會等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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