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玉展 代理人 吳明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瑞蘭 、 林樹錫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