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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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達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甲○○之弟 沈澄勇 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出資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予乙○○之母 黃月 購買臺北縣○○鄉○○段17、18、19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為5851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雙方約定以該系爭房地日後轉賣純益之十三分一做為沈澄勇之投資報酬,不料該房地投資案後因故失敗,沈澄勇及黃月間之債務因而懸而未決。詎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自沈澄勇處受讓前揭債權後,其明知乙○○及乙○○擔任法官一職之夫婿魏新國二人,就沈澄勇於七十八年間出資五百萬元投資黃月一事是否知情及有否參與尚有疑義,而黃月於八十九年間死亡時,乙○○已依法向法院拋棄繼承權,並無繼承黃月債務之義務,卻為使乙○○償還前揭投資金額,而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於其本人或與其有犯意聯絡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以電話與乙○○通話時,即以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中所示之欲加害乙○○夫婦及其子女之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乙○○及魏新國,使乙○○及魏新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亦已明訂。本件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就公訴人所提出證人乙○○於警詢中所為之言詞陳述,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應視為同意該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一六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乙○○於九十五年十月九日上午接獲被告索討債務之來電後,因懼於被告兇惡口氣,且恐係遭討債公司恐嚇,故自同日中午起,即多次錄下與被告及某不知名之成年男子索討債務之電話錄音等情,業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則乙○○所私自錄下之前揭錄音既係基於保全證據所為之必要措施,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其所取得之上開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被告辯稱證人乙○○取得該通訊錄音及譯文,係違反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無證據能力云云,即不足採。
三、另按「陷害教唆」足以阻斷犯罪之成立,係以被告原無犯罪之意,全因教唆人之教唆始萌犯意而行為者,始足當之,若被告原本即有犯罪之意,僅因教唆人之教唆而彰顯其犯行,自無何陷害可言,不得援引陷害教唆之名義,充作其免責之藉口,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一七四號判決可供參考。而本案經觀察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與證人乙○○各次通話之電話錄音譯文中,被告自始至終均曾表達如其無法向乙○○討回沈澄勇之五百萬元,也會請他人代為索討,而法律方式並非解決本債務問題之唯一途徑等意,顯非遭乙○○激怒或誘導之後起意所為,被告縱因證人乙○○否認知悉債務且不欲償還而對乙○○口出惡言,亦應係基於被告本意而為,非乙○○教唆始萌生,是乙○○所取得之前揭電話錄音,自無何陷害可言,而有證據能力,被告辯稱該錄音係乙○○以誣告及教唆恐嚇之目的所為,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云云,顯有誤會。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及編號六至七所示時間,以電話聯絡之方式,而與證人乙○○間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㈠依伊與乙○○前揭六通對話之完整錄音譯文,可知伊原無定向乙○○追討債務之意,係因乙○○以死不認帳之無恥行徑將伊激怒,或說謊誤導,迫使伊口出情緒性話語,且伊事後係找律師循法律途徑,而非找流氓向乙○○索討債務,益見伊客觀上並無恐嚇行為。㈡又伊原係將債權憑證影本寄予乙○○之夫魏新國,以追查伊弟沈澄勇投資款之流向,乙○○卻由魏新國從旁指導,自告奮勇與伊聯繫,除多次自行撥打電話與伊聯絡,或與其通話時笑聲連連,不讓伊結束通話外,尚要求與伊弟沈澄勇通話,顯見乙○○就伊電話中所述,並未心生畏懼,而係故意設局將伊陷害。㈢且乙○○與其通話時若心生畏怖,亦非伊言詞所致,而應係恐懼其夫以法院信紙替黃月簽署系爭房地授權書予沈澄勇,及以法官權勢拒不給付價金一千五百萬元予系爭房地之原所有權人 何金燦 等情遭敗露,影響其夫仕途所致,而乙○○為詐欺慣犯,本件均係乙○○設局詐騙司法機關以脫免罪責之用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及編號六至七所示時間,以
電話聯絡之方式,與證人乙○○間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話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情節相符,並有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三日勘驗筆錄各一份附卷可稽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電話錄音光碟一份扣案可資佐證,核與被告此部分之自白相符,應堪信為真正。
㈡而被告甲○○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經細譯本院所勘驗被告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與證人乙○○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電話錄音譯文,其內容分別為:
⑴編號一之部分,係乙○○於九十五年十月九日早上接獲被告
之電話告知有物品放置於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原住處管理員處,乙○○即前往取得被告所放置之案外人沈澄勇出資五百萬元予黃月投資系爭房地之收據及匯款明細影本等證物後,自行撥打被告所留下之聯絡電話,告知被告其對於其母黃月與被告之弟沈澄勇投資系爭房地所生債務糾紛一事毫不知情,被告即告以乙○○,現在已經知情,要告知其如何處理,如其不能處理,自然會有他人前來處理,若乙○○稱其有恐嚇行為,就會採取一貫的作業方式等語,並一再以本件債務糾紛係乙○○之夫魏新國比較有能力處理,且尚有他案與魏新國有關,要求乙○○找其夫出來處理,經乙○○告知被告其夫妻二人均不知此事,若其夫有違法,請被告依法到法院提告,被告即告以:要走法律途徑也不須乙○○指導,若魏新國不知道,其就會有不知道之處理方式等語。
⑵而編號二之部分:則係被告撥打電話聯絡乙○○詢問當年系
爭房地投資失敗後之資金流向,乙○○則解釋其兄弟姊妹當時出資情形與沈澄勇無關,及其與母黃月關係疏離,並不知沈澄勇曾投資其母及該投資款項之流向等語,被告則提及系爭房地之原所有權人何金燦曾有一千五百萬元價金未取回,係魏新國介入所致,若乙○○之兄弟五人每人拿一百萬元來償還沈澄勇,其可不追究沈澄勇五百萬元投資款之利息,以及何金燦遭詐騙一千五百萬元價金之事,並要求乙○○提供資金流向之資料,經乙○○告知其無法替被告取得相關之資料,且其確定所投資系爭房地之款項與沈澄勇投資其母黃月之款項無關,何金燦一千五百萬元之事,請被告自行去法院提告等語,被告則陸續以附表編號二各段通話內容,以軟硬兼施之方式,要求被告處理黃月及沈澄勇之投資糾紛。
⑶編號三部分,則係被告撥打電話繼續要求乙○○查沈澄勇投
資系爭房地之資金流向,遭乙○○以被告已將之列入詐欺嫌疑犯身心受創而拒絕,被告則以乙○○夫婦事後處理系爭房地之價款一千七百萬元,及於黃月死亡時為拋棄繼承,一定對於沈澄勇之投資款項知之甚稔,且告知乙○○一定要出來處理此事,並引述他人說法認為此事應找流氓來處理,乙○○縱使法律上無義務,仍應償還債務,直到債還清為止。
⑷編號四的部分,則係證人乙○○撥打電話予被告,告知其對
前一天晚上沒有接被告電話感到抱歉,但其對於澄清自己並未參與沈澄勇投資其母黃月一事感到身心俱疲,並願參與測謊以示清白,被告則告以乙○○一般人均認乙○○家族詐騙其弟沈澄勇之事已事證明確,縱使為其母黃月所為,乙○○亦須母債女還,否則禍延子孫,且其已找好適當人選去處理此事,並暗示是流氓要向乙○○要錢,乙○○可以分期來償還此五百萬元債務,除非乙○○死掉,這件事才有解決之可能,其知乙○○是法官夫人,對於法律很行,但是法律只是處理事情的一種方式而已,其不願用法律跟乙○○扯,其原本要在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晚上告知乙○○此結論,經乙○○要求與沈澄勇直接通話,被告則應允如讓乙○○與沈澄勇通話,乙○○即應還錢,否則其最後一招就要使出(暗指要找流氓去向乙○○討債),乙○○仍解釋該債務並非其所積欠,被告則要乙○○自己看不還債之結果。
⑸編號五之部分,則係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打電話予乙
○○,並告以乙○○其受被告所託來向乙○○追討本金五百萬元及利息七百萬元之債務,經乙○○告知其要直接與被告和沈澄勇談論此事,該男子則告知乙○○會聯絡被告與乙○○聯絡,並給乙○○三天時間處理,否則乙○○無論躲到何處,其都有辦法找得到,且會繼續找乙○○討債。
⑹編號六部分,係被告撥打電話予乙○○,告知依其調查報告
,乙○○確實知悉其母黃月詐騙沈澄勇之過程,其也不想讓此債權讓黑道或流氓分一半,要乙○○不要再自認清高,禍延子孫,先拿二百萬元出來清償,其餘三百萬元則分期給付,其將代乙○○承擔系爭房地上之一切麻煩,經乙○○拒絕,被告則告知乙○○一定要接受。
⑺編號七部分,係被告撥打電話予乙○○,再度告知乙○○,
系爭房地之投資經其瞭解均係乙○○在處理,而該房地遭乙○○夫婦超貸後侵占一空,若乙○○清償其弟沈澄勇五百萬元,其可不追究利息及其他問題,並要乙○○不要影響其夫仕途,乙○○則告知其夫婦二人並無不法,若被告要找債權人向其夫婦提告或找黑道毆打,其均已認命,並不排除亦向法院對被告提起恐嚇、毀謗之告訴,被告則又再度告知其不管其所為是否有法律責任,但乙○○是一定要清償債務,其不會跟乙○○去法院和這件事等情。
⒉被告雖辯稱其對證人乙○○並無恐嚇言語,若有情緒性話語
,亦係事後因乙○○無恥賴帳及說謊誤導之行徑所激怒,且其事後是找律師循法律途徑而非找流氓向乙○○索討債務,顯見其客觀上並無恐嚇行為云云。但依被告與乙○○前揭電話錄音譯文之內容可知,被告自始即已認定乙○○係黃月之繼承人中比較有能力可以代替其母處理與沈澄勇間投資系爭房地糾紛之人,且乙○○之夫魏新國係法官,又曾於乙○○投資系爭房地失敗後,協助其妻處理系爭房地之出售及償債事宜,有得以借題發揮之題材,故從九十五年十月九日雙方第二通電話開始(即附表編號一之通話),即屢次以母債女還等因果報應、要在媒體揭發其夫向銀行超貸、及若其無法向乙○○討得其弟沈澄勇之五百萬元債務,則暗示會有拿刀砍人等不理性行為,或要找流氓來向乙○○催討等將來之惡害告知乙○○,並於得知乙○○已就其母之財產為拋棄繼承,且不願代母解決該五百萬元債務後,更變本加厲聲稱其已有確實證據證明乙○○及魏新國即為詐騙其弟沈澄勇之共犯,乙○○替沈澄勇作媒係為掩飾詐欺犯行,要求乙○○及魏新國償還債務,並持續以乙○○若不償還債務則會禍遺子孫,影響其夫魏新國仕途,且明示要找流氓或黑道來催討等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不包含編號五)通話內容等將來之惡害通知乙○○,並要求乙○○將前揭內容告知魏新國,非如被告所辯並無恐嚇言語云云。
⒊而被告雖辯稱其前揭所言,部分係告知證人乙○○等所為之
一貫的詐騙錢財又拒不償還之方式,應屬流氓行為;部分係以假設性之問題,順著乙○○當初投資失敗無法退股時,想拿硫酸潑向其兄之心情,向乙○○道德勸說,要乙○○將心比心;又所述找好適當人選處理此債務、最後一招就要去了,或最後會有人出來處理等語,係指會找律師以法律途徑處理,或由其弟沈澄勇接受虧損之事實之意,其若有出言不遜,均係乙○○故意激怒或說謊誤導所致云云。然其所辯與前揭電話譯文之前後文顯不相符外,又以其所述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不含編號五)所示通話內容,即已明確顯示被告確以通知乙○○自身及其夫婿、子女將遭受到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上之惡害,以迫使乙○○處理與沈澄勇間五百萬元之債務糾紛,而被告於告知乙○○前揭惡害時,雖就部分情形有多次告知乙○○其也不想如此做、其也不希望雙方關係變成這樣、其亦不欲此種情況發生云云,然細譯其上下文義,實係告以乙○○若不同意償還債務,其所述前揭惡害不無有發生之可能,而發生與否則端視乙○○之選擇之意。且乙○○自始即已告知被告不知沈澄勇出資五百萬元投資其母黃月一事,亦已拋棄對黃月之繼承權,並無代母處理與沈澄勇間之投資糾紛之義務,若被告認其與其夫婿二人並不清白,歡迎被告向法院提告等語,於理於法均無不妥之處,被告若確掌握乙○○及其夫婿二人於沈澄勇投資系爭房地時,有夥同黃月共同詐欺沈澄勇之情事,當可逕向法院提告以伸張權利,何須多次撥打電話告知不欲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且口出惡言之必要,況被告在乙○○尚未向被告解釋不知沈澄勇投資黃月系爭房地之事,且不願代母清償等語前,即已出言告知法律途徑並非唯一方法,且暗示欲找流氓處理此事,顯見被告所辯,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不包含編號五)所示之言詞並非恐嚇言語,且其為前揭言詞,均係遭乙○○無恥賴帳行為所激怒或遭說謊誤導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且被告雖否認曾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在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分許以電話向證人乙○○追討債務,而辯稱其係找律師循法律途徑而非找流氓向乙○○索討系爭債務云云,並以卷附本院九十五年度北調字第七九四號、九十六年度北調字第一三五號民事起訴狀各一份為證。然被告於如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與乙○○通話時,即已多次暗示將找流氓來向乙○○索討債務,並於乙○○在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許打電話與被告通話時(即附表編號四之通話),告知乙○○已找妥適當之人催討債務,且暗示是流氓要向乙○○要錢等語,而就在被告與乙○○結束該次通話後不久,乙○○即於同日上午十時六分許接獲某成年男子自00000000號電話撥打其住處之電話(即附表編號五之通話),並告知乙○○係受被告委託向其催討債務,乙○○不用想逃避,因為無論逃到哪裡該男子均找得到等語,迨乙○○告知僅欲與被告及沈澄勇談論此事,該男子答應給乙○○三天時間處理,並代為告知被告處理情形,被告則於同日晚間十時十三分再撥打電話與乙○○聯絡(即如附表編號六之通話),並告知也不想讓流氓賺一半的 錢云云 等情,為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核與本院勘驗之錄音譯文均相符合,以被告向乙○○恐嚇稱已找好流氓向其討債後不久,乙○○即接到不知名成年男子聲稱受被告委託向乙○○討債之電話等情觀之,該男子撥打電話向乙○○索討債務顯非巧合,而係由詳知內情之人指示所為。另由被告所自行提出其家中00000000號電話於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至十月十八日之通話明細報表(見偵卷第一三一頁),及檢察官函查之00000000號電話於九十五年十月之雙向通聯記錄(見偵卷第八七頁)顯示,被告自同年十月九日起至同月十六日止與00000000號電話有多達六次之通話紀錄,其中除由被告以家中電話撥打該00000000號電話之紀錄外,亦有由該00000000號電話撥打被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記錄,顯見被告與以00000000號電話與之通話之人應係認識,而非被告所辯之不知為何人,且與其無涉云云。再以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與乙○○通話完畢後,隨即曾於九時四十五分自家中撥打電話至00000000號電話,並通話長達999秒即約十七分鐘後,乙○○隨即於同日上午十時六分接獲某成年男子自00000000號電話撥打而來受被告委託索討債務之電話,益見該成年男子應係受被告指示後所為,又以該男子並未表明自己身份,且係以他人申請之電話向乙○○索討債務,以致檢警無法追查,顯亦有以不法方式代被告向乙○○索討債務之可能,是被告辯稱並未找流氓或討債公司向被告乙○○索討債務云云,並不足採,其與該名成年男子應有恐嚇犯意之聯絡,應堪認定。至被告辯稱其於之後確有請律師向乙○○索討債務等情,雖有相關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惟前揭民事起訴均係於乙○○報案後數月所為,並不足以反推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內無恐嚇乙○○之行為,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⒌被告雖又辯稱:其原欲向證人乙○○之夫魏新國追查其弟沈
澄勇投資款之流向,係乙○○在魏新國之指導下自行撥打電話與其聯絡,除多次自行撥打電話與其聯絡外,與其通話時仍笑聲連連,並不讓其掛電話或要求與其弟通話,顯見乙○○對其於通話中之話語,並未心生畏懼;若有心生畏懼,亦係擔心其夫就系爭房地超貸後侵占股款一事遭敗露,影響其夫仕途所致,而設局陷害其有恐嚇犯行以脫免罪責云云,並以本院勘驗之錄音譯文內容為證。經本院勘驗被告與乙○○間如附表所示之各次電話錄音光碟內容,被告雖確曾多次表明係欲找乙○○之夫魏新國解決其弟沈澄勇投資款之問題,而乙○○亦曾表明其夫在其與被告通話時曾陪伴在旁,亦曾於附表編號二之通話中,表示欲與被告繼續溝通,且於談到某話題時,發出笑聲等情。惟本件債務糾紛之起始,係因被告之弟沈澄勇出資五百萬元予乙○○之母黃月投資系爭房地所產生,乙○○之夫魏新國並無參與投資,乙○○二次撥打電話予被告,並與被告對談甚久,不欲被告結束通話,均係欲與被告釐清該債務糾紛,並向被告澄清其與其夫魏新國對該債務糾紛並不知情,且於法律上無清償責任等情,可由被告與乙○○歷次之電話錄音譯文中之對話知其端倪。且乙○○於與被告多次通話中,即已告知被告其夫魏新國並不知悉其母黃月與被告之弟沈澄勇投資系爭房地之事,且其夫之身分為法官,平日即奉公守法、謹言慎行,無法代其亡母黃月處理此事等語。則乙○○慮及本件債務糾紛係因其母所起,且其夫因有從事審判業務之公務員身份而不宜介入等情,因而主動打電話向被告澄清誤會,以保全家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安全,顯為事情當然之理,並無何與常理不符之處。再以被告於通話之初,即已連連暗示欲找流氓或黑道向乙○○索討債務,乙○○尋求其夫精神上之支持,而要求魏新國在旁陪伴,並將其與被告之通話內容予以錄音,亦與一般人處理事務之經驗法則並無違背,且被告自始即有不欲以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及聲稱要找流氓來處理債務之本意,並非因乙○○之言所萌發一節,前已明敘,是其辯稱乙○○將與之通話之內容予以錄音,係故意設局將其陷害云云,顯不足採。
⒍況依被告與乙○○歷次通話之錄音譯文中,乙○○於附表編
號三至編號七之譯文中,即已多次表示其對於被告多次撥打電話並將其認定為詐欺沈澄勇投資款項共犯,並欲找流氓向其索討債務一事,已感到疲勞轟炸、寢食難安,言語失序、無食慾而身心俱疲,須至醫院打點滴以補充體力,不是故意在晚上不接被告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八四頁、第一八九頁、第一九一頁、第一九六頁、第二0一頁),而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述:其於九十五年十月九日當天第一次接到被告電話後,全家即因被告索討債務之兇惡話語陷入緊張狀態,而其自與被告第一通電話至同年十月十四日最後一次通話止,被告屢次以其出討債就一定要成功,不能失敗,父債子還、母債女還,還說要找黑道來,只要黑道一出馬,錢就一定要得到,而且他會分黑道一半的錢,法律只是其中一種方法,並請不知名男子撥打電話索討債務,其對於被告及該不知名男子所說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對話內容均極為恐懼,在十天內爆瘦好幾公斤,還得了憂鬱症,全家都很擔心,其出庭應訊也很害怕,為此事一直在吃藥等語大致相符,可知被告所述如附表所示之言語,已令乙○○及魏新國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甚明,至乙○○於附表編號二之通話中,乙○○在被告稱讚其作媒功力更勝前司法院副院長 城仲模 ,而乙○○則提到其所撮和之五、六對新人婚後都幸福美滿一事雖曾發出笑聲,然綜觀其前後文,乙○○仍繼續就其不知母親黃月與沈澄勇之投資糾紛一事為解釋,並澄清其替沈澄勇作媒一事與投資無關,顯係欲以良好之談話氣氛理性與被告溝通而解決紛爭,此可由乙○○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為何電話一講就講了壹佰分鐘?)為何要講壹佰分鐘,請法官跟檢察官聽完就知道為何要講那麼久,我害怕,但是我希望能夠跟被告解釋,我是想和平的將來龍去脈告知他,且我記憶中他弟弟是壹個很老實的人,我是想把事情陳述清楚,告知他我不知道他跟我媽媽的情況是如何,但被告說我以前不知道,現在知道就要處理啊,我只是想要告知被告原由,才會跟被告講那麼久,我如果害怕我會去報案,但是我想他們應該不會那麼差勁,我想和平的把事情講清楚。」等語可資佐證,且乙○○與被告多次之通話中,僅有此次發出笑聲,亦不足以此笑聲逕認乙○○並未對被告所言心生恐懼。⒎至被告辯稱證人乙○○縱心生畏懼,亦係擔心其夫就系爭房
地超貸後侵占股款一事遭敗露,影響其夫仕途所致,並非聽其之言所致一情,除已為乙○○所否認外,且以乙○○就被告多次於電話中恐嚇稱:若乙○○不清償沈澄勇之五百萬債務,其要將乙○○之夫魏新國參與系爭房地出售時詐騙系爭房地原所有權人何金燦一千五百萬元,並將系爭房地超貸款項侵占等情訴諸媒體云云,曾多次告知被告其記不清楚系爭房地事後之處理情形,且其夫婦二人絕對清白,若有違法歡迎債權人提告等語,益見乙○○非單就被告所述前揭情事而心生畏懼,而應係證人乙○○所述被告屢次以找流氓向其討債等語,為其心生畏懼之主因等語,始堪採信,是被告前揭所辯,亦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⒏另以被告甲○○雖聲請本院勘驗其與證人乙○○間第一、三
、五至十及第十五至十七通電話錄音光碟之內容,並請求傳喚證人沈澄勇、 楊慶輝 、魏新國、何金燦四人,並函查大西洋建設股東名冊、系爭房地之過戶資料,以證明乙○○、楊慶輝、魏新國與黃月等人是否知悉沈澄勇投資系爭房地之事實,沈澄勇合夥財產之去向,以還原事實真相云云。惟被告主張其弟沈澄勇於七十八年間出資五百萬元予乙○○之母黃月購買系爭房地,雙方並約定以該系爭房地日後轉賣純益之十三分一做為沈澄勇之投資報酬,不料該房地投資案後因故失敗,沈澄勇及黃月間之債務因而懸而未決等情,業據被告提出付款收據等證物為證,且觀諸被告與乙○○歷次之電話錄音譯文,亦可知乙○○雖否認知悉沈澄勇投資系爭房地一事及對該債務負有償還義務等情,但並不爭執該債權之真正;亦即公訴意旨,亦不認被告基於前揭債權受讓人之身分而向黃月之繼承人乙○○索討債務存有不法意圖,而有恐嚇取財之行為,然被告就前揭證人及函查內容之聲請,均係為釐清其弟沈澄勇投資款項之流向,顯係民事債務糾紛,與本件被告是否確於電話中以言語恐嚇乙○○,以致危害乙○○之安全等情無涉,並無傳訊之必要,又被告與乙○○間之電話錄音光碟,經本院勘驗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通話內容後,其事實已臻明確,亦無另行勘驗其餘電話錄音光碟之需要,爰均予駁回被告之聲請。
㈢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恐嚇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間,就如附表編號五部分之恐嚇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為達一個恐嚇證人乙○○及魏新國清償五百萬元債務之目的,而自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同月十四日止,接續對乙○○多次實施恐嚇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七次恐嚇犯行,應予分論併罰等語,顯有誤會,而公訴意旨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追加如附表編號二第一段、編號二第二段、編號四第四段之犯罪事實,而其所追加之部分,因與起訴事實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審究,併予敘明。另被告以一恐嚇行為,同時恐嚇乙○○及魏新國,而侵害二相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仍應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於受讓其弟沈澄勇之債權後,明知無確切證據證明證人乙○○與其夫魏新國對該債權存有清償義務,又不思以法律或其他正當途徑向證人乙○○索討,反親自或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屢以電話告知若不清償債務則會禍延子孫、影響魏新國仕途、且會找流氓催討等語恐嚇乙○○及魏新國,致乙○○及魏新國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名譽及財產,且犯後否認犯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公訴人求刑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爰依法減其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錄音時間│通話內容│├──┼────┼───────────────────┤│一│95/10/9│甲○○:這個曉不曉得是一件事,那妳現在││(第│中午12時│曉得了,現在妳已經曉得了嘛,我們以前不││二通│28分│打擾妳,現在曉得了這件事情以後,妳有什││)│(發話方│麼反應,妳告訴我。如果是我可以處理我就│││:乙○○│處理,我不能處理就別人處理,就這麼簡單│││)│,這個也跟我無關。│││├───────────────────┤│││甲○○:如果不能處理,我沒有能力處理,││││自然會有人來處理。│││├───────────────────┤│││甲○○:妳現在打電話說我恐嚇,我對妳也││││沒有辦法,妳說恐嚇就恐嚇,我也是嘴開開││││啦,妳說我恐嚇,我也對妳沒辦法,今天妳││││要栽贓我恐嚇,我今天是送資料給妳,跟妳││││報告這件事情,妳回過頭來說我恐嚇,那這││││樣就是一貫的作業方式,妳瞭解嗎?│││├───────────────────┤│││甲○○:如果我要走法律途徑,也不需要妳││││教啦!│├──┼────┼───────────────────┤│二│95/10/10│甲○○:如果我們抓狂,我們可能怎麼做我││(第│晚間10時│也不曉得,但是呢,做下去大家都很傷,在││四通│52分│這種情形下,我不願意,我也是有理智的人││)│(發話方│,然後呢,如果這種事不能解決的話,大家│││:甲○○│就是用 施明德 那一步而已,卒子步。(追加│││)│)│││├───────────────────┤│││甲○○:我現在跟妳講一些實在話啦,妳說││││沒有關係是對的啦,可是當有人要扯關係的││││時候,就是會扯上關係,所以現在講有沒有││││關係都不是重點,如果說大家,人不能理性││││的跟妳我一樣慢慢談的時候,就是沒有關係││││也會有關係,所以我們不要走上這一步啦,││││社會是就是這樣啦。│││├───────────────────┤│││甲○○:我跟妳說喔,這不是錢就可以解決││││的,妳相不相信天理昭昭,終有報應。│││├───────────────────┤│││甲○○:這件事,依我的經驗,我是不希望││││對妳們這種比較正派的人物,用骯髒步啦,││││我也不要,但如果這個事情沒辦法解決時,││││自然就會有人擔當,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啦││││。│││├───────────────────┤│││甲○○:這個社會等到不能向我們這樣理性││││來講的時候,大家就很難說啦,因為這件事││││我已經十多年來這件事情的折磨,我是考慮││││很多因素,我到今天才來找妳,不是吃飽閒││││閒在哪等,沒事來找妳,我今天來找妳,有││││我的理由、有我的根據、有我的條件,如果││││妳完全不負責任,連道義責任也沒有,那又││││另當別論,沒關係我們先看著辦,人不是好││││壞的問題,是立場的問題,當利害關係出現││││時,有人是拿刀互砍,有人是怎樣,這是立││││場的問題,沒好沒壞,我也沒有認為妳有什││││麼不好,也沒有認為妳媽媽不好,這是一個││││立場問題,利害關係而已,兄弟有時拿刀互││││砍也是有。│││├───────────────────┤│││甲○○:我今天能夠這樣和平的跟妳說,老││││實講,我也是很忍耐啦。│││├───────────────────┤│││甲○○:我跟妳說講,搞下去就有關係,妳││││不要跟我講沒關係,搞下去就有關係。│││├───────────────────┤│││甲○○:妳如果覺得是恐嚇,那就恐嚇吧,││││因為這件事情,沒辦法解決,我們忍耐了十││││幾年,妳是三百六十萬,妳可以處理,那我││││們十七年半,妳也諒解我們這把氣,妳會沒││││有氣嗎?今天是妳的話,妳沒有氣嘛?│││├───────────────────┤│││甲○○:我跟妳說啦,當氣沒地方宣洩的時││││候,馬路上發生一個人,拿西瓜刀殺幾個人││││的事情也是會難講啦,我們都是理性的人,││││不必走到這個路,現在是這樣子,我們有時││││候會捉狂,我們已經忍了十幾年了,現在資││││料都已經完整了,如果整個都丟出去,……││││,我坦白跟妳說,我如果一毛錢也拿不到,││││我也不想拿了啦,也不準備要拿,但是這是││││大家都損失啦。│││├───────────────────┤│││甲○○:我能夠捉到的人,我就會儘是對他││││想辦法,我沒辦法,我也是要追求我的最大││││利益。│││├───────────────────┤│││甲○○:真的是做這件事我也是不得已的啦││││,不然有誰會吃飽閒閒來做這件事,但不做││││不行。│││├───────────────────┤│││甲○○:我弟弟一直稱妳為楊四姊,我也聽││││我媽媽講,什麼黃阿姨、楊四姊,他們也很││││稱讚妳各方面,沒想到這個事情竟然是我們││││災難的源頭。到地獄之路,是善意鋪陳,西││││方的一句話,就是這樣。│││├───────────────────┤│││甲○○:現在比較怕的是,冤有頭、債有主││││,但是當頭跟債找不到的時候,我就會變成││││瘋狗隨便咬,這樣也不好,我們也防止這樣││││,人是一念之差而已,我是希望大家往好的││││方向,這五百萬也不是很多啦,但是往好的││││方向去做的話,就是好的結果,往壞的方向││││去做的話,就是壞的結果。│││├───────────────────┤│││甲○○:這個大家也是不得以的啦,妳這個││││感嘆我也身同感受啦,不要說妳們啦,就連││││我們內部也鬧得都要拿刀互刺了啦。│││├───────────────────┤│││甲○○:如果我和妳之間的溝通管道沒有建││││立起來,就像我們和中共,溝通管道沒建立││││起來,那事情就很麻煩。│││├───────────────────┤│││甲○○:我跟妳說啦,我再同意一句話,就││││看後面的表現,一個人要蓋棺論定,就是看││││後面有沒有做好。│││├───────────────────┤│││甲○○:我跟妳說,就是妳的善意,我弟弟││││後來應該採取的行為、行動都沒做,我說為││││什麼妳拿五百萬去都沒聲沒息,就是因為妳││││對他的善意,使得他都沒對妳媽媽施加足夠││││的壓力,這是事實啦,哪有說一個人拿五百││││萬出去都沒聲沒息,他想說楊四姊對他那麼││││好,他又是妳的母親,年齡又大,就是婦人││││之仁,一念之差,不然怎會給妳們拖這麼久││││,我跟妳講的都符合邏輯,到地獄之路,是││││好意鋪陳。│├──┼────┼───────────────────┤│三│95/10/13│甲○○:我今天老實說,為什麼我很肉腳提││(第│上午9時│出這件事情,因為我以前討錢沒經驗,但我││十一│50分│把資料給別人看,給大家公評之後,最後只││通)│(發話方│剩一條路走,找流氓要啦。│││:甲○○├───────────────────┤││)│甲○○:在跟人家討錢的流氓說,這很簡單││││嘛,反正妳媽媽騙人家也好,或是妳媽媽接││││受了人家的錢也好,就是妳們要負擔,如果││││說這件事要講,看利息要多少,看妳們要不││││要處理,如果妳們不處理,自然會有人來處││││理。(追加)│││├───────────────────┤│││甲○○:這個十字架妳沒有辦法,妳逃不了││││。│││├───────────────────┤│││甲○○:這個事情可大可小,可以把他擴張││││到十八年利息九百五十萬,也可以把他擴張││││成意思意思,這個東西一定要有人出來處理││││,就像二二八事件,有人被幹掉,還是有人││││出來做一個適當的處置跟道歉,就這麼簡單││││。│││├───────────────────┤│││甲○○:那就把妳當時的善意延伸出來,在││││我們局外人看來,老實講,我單是把這些資││││料拿去給人看,有的人義憤填胸,有的說這││││個事情要找媒體,一定要讓妳們不好過,我││││說不要,我坦白跟妳說啦,以前我沒有這個││││社會條件,這件事情才沒有處理,現在已經││││成熟了,我才出來處理,如果我處理,就一││││定要成功,不能失敗。│││├───────────────────┤│││甲○○:如果妳們還矇著頭說,這件事是我││││媽媽做的,跟我們完全無關,我們已經拋棄││││繼承,如果妳們要用這種態度,結果損失的││││是妳們,我們也會損失。│││├───────────────────┤│││甲○○:法律上我們對妳們沒辦法,那妳也││││應該拿出誠意來處理這件事情,妳今天不是││││完全沒有這個能力,錢死人無事啦,我跟妳││││講。│├──┼────┼───────────────────┤│四│95/10/14│甲○○:我坦白說,我這個事情喔,我已經││(第│上午9時│找好適當人去處理,他們一去處理,人家說││十二│34分│:「如果流氓去處理,就是要妳的錢啦。」││通)│(發話方├───────────────────┤││:乙○○│甲○○:妳聽好,但是這個事情有個公理,│││)│妳說毫無關係或撇清關係,這個妳都可以做││││,但是最後還是要承受。│││├───────────────────┤│││甲○○:這個數額不多,妳可以分期把數字││││處理掉,我們現在要一半給人家分啦,我坦││││白講啦,人家一定跟妳要的到啦,一定討的││││到的,我跟妳保證,我們慢慢來,妳有多少││││能力就處理多少,慢慢處理,然後再跟我弟││││弟慢慢談。│││├───────────────────┤│││甲○○:今天坦白說,我有能力來處理這件││││事,我就一定要把他處理完,妳呢,代表妳││││們那個家族,除非妳,說白一點,「錢死人││││沒事」,除非妳死掉,慢慢來沒有關係。(││││追加)│││├───────────────────┤│││甲○○:現在只要妳願意一本善念,妳這一││││輩子問題都解決,如果妳不一本善念來處理││││這個事情,這個十字架不把他負擔起來,就││││是不做一點功德的話,那可能一代一代下去││││,沒完沒了,造的孽可能更多,我們當然也││││會承擔風險,我們也會很大的事情搞下去,││││本來我昨天晚上要跟妳做最後結論,我也懶││││得再跟妳講了。│││├───────────────────┤│││甲○○:父債子還,母債女還,這個道理大││││家講起來都很簡單,就看妳要不要還而已嘛││││。│││├───────────────────┤│││甲○○:我跟妳講啦,法律是其中一種方式││││而已啦。│││├───────────────────┤│││甲○○:我不是討債公司,我是受難者。│││├───────────────────┤│││甲○○:如果現在讓妳聽到他(指被告之弟││││沈澄勇)電話,跟妳聯絡上,妳是不是能夠││││解決,如果妳不能解決的話,那最後一招就││││去啦。│││├───────────────────┤│││甲○○:假使妳既然沒有誠意,我也不願跟││││妳說了,那到時妳就自己看吧。│├──┼────┼───────────────────┤│五│95/10/14│第三人:妳好,我這邊有一筆債務,七十八│││(第│上午10時│年一月十四日本金五百萬,利息七百多萬,││十三│6分│因為已經過了這麼多年,我受那個,我是沈││通)│(發話方│先生委託的,有關他弟弟的投資案,借給妳│││:第三人│們五百萬,他有收據,一些資料在我這邊。│││00000000│乙○○:你是哪一位?│││)│第三人:對, 何月 ,他寫的是這樣,我這裡││││都有資料,現在他委託我來處理,我現在問││││問妳們有沒有誠意要處理,至於由妳先生出││││來處理,還是妳要處理,我留個電話給妳。││││乙○○:不用啦,你不用留電話給我,有什││││麼問題的話我直接找沈先生。││││第三人:沈先生他在台灣都混不下去,到大││││陸討生活了,現在他委託他哥哥。││││乙○○:那沒有關係,你們要怎麼處理沒有││││關係,我已經沒有辦法再應付你們了。││││第三人:妳有沒有誠意嗎?││││乙○○:這不是誠意的問題,我看不到當事││││人,而且我也不是當事人。│││├───────────────────┤│││第三人:希望妳說話能夠說到做到,我叫沈││││先生跟妳聯絡,妳住在哪裡我都有辦法找得││││到妳,妳不要躲避。│││├───────────────────┤│││第三人:那妳要找甲○○,我們給妳三天的││││時間,不然我們還是會找妳。││││乙○○:找誰?││││第三人:妳不是要找甲○○處理嘛,不要我││││們處理嘛。││││乙○○:不是,那甲○○的話,也要大家把││││事情的來龍去脈李清楚。││││第三人:那當然,這種事情要說清楚,大家││││要講理,妳沒有理走到哪裡都談不過去,我││││給妳三天時間。││││乙○○:不,一定要甲○○當事人出面,不││││是甲○○,是沈澄勇,沈澄勇當事人,因為││││他說我們共謀詐他的財,我們要把事情理清││││楚。││││第三人:那妳跟他哥哥聯絡啊,他如果從大││││陸回來,妳們要有誠意處理,不然妳叫人家││││跑回來。│├──┼────┼───────────────────┤│六│95/10/14│甲○○:如果妳有誠意,這事情不是很大,││(第│晚間10時│要怎樣解決都可以,不要在禍遺子孫,如果││十四│13分│妳再用那種思路說自己很清高,都不用負責││通)│(發話方│媽媽的事,那這個事情就很難辦,因為我跟│││:甲○○│妳說啦,我也不忍心我弟弟這筆血汗錢來給│││)│黑道或是給流氓分一半啦,很簡單啦,妳若││││可以處理,和妳先生商量,這五百萬裡面妳││││先拿兩百,剩下的三百分三年也不要緊,帳││││面上要平就好了,我們就不再追究這個事情││││,我還可以保證,有關這土地上的所有麻煩││││我一併給妳承擔。││││乙○○:你是沈先生喔,我跟你講,你這些││││問題我都沒有辦法接受。││││甲○○:妳有時候沒有辦法接受也要接受,││││要處理啦,不處理不行。│├──┼────┼───────────────────┤│七│95/10/14│甲○○:妳們自己拿去銀行押了幾千萬,然││(第│晚間10時│後把這個錢分掉,這個很明顯的事實,我告││十八│29分│訴妳啦,這個要訴狀寫就是侵占,妳們共同││通)│(發話方│投資,妳們夫婦湊了四百萬,然後尾款繳不│││:甲○○│起時,妳們拿出二百萬去解決一千七百萬的│││)│債務問題,這都有事實俱在啊,妳要面對這││││個事實,我也不追究其他了,現在我利息也││││不要了,妳如果能夠解決,妳若有誠意,這││││五百萬帳面上平就好,我不要求妳什麼,妳││││就是把帳面弄平。│││├───────────────────┤│││乙○○:我跟你講,你所講的每一句話,你││││都要負法律責任。││││甲○○:我不管妳什麼法律責任啦,這個事││││情一定要解決啦,我不會跟妳在那邊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