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1號原告 吳健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紫玲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徐紫玲在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雖載明被告徐紫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為「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北港鄉望月村高家組」,惟經本院囑託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業經以查無此人,係空住戶回覆,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年12月28日海廉(法)字第1000062535號函所附本院送達證書、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在卷可按,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原告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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