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華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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