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品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