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立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立鑫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立鑫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周立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核符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即指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2月至各刑合併之刑期10月(計算式:2月+2月+2月+2月+2月=10月)間定其應執行刑;並基於前述法律目的及秩序等「內部性界限」,考量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揆諸上述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裁量,除應高於6月外,亦不得踰越8月(計算式:2月+6月=8月),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瑞玲附表:受刑人周立鑫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藥事法│├────┼────────────┼────────────┤│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至106年8月26日│106年2月1日至106年2月10││││日│├────┼────────────┼────────────┤│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金門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訴)機關│785號│97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城簡字第1號│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實├──┼────────────┼────────────┤│審│判決│107年1月12日│107年2月9日│││日期│││├─┼──┼────────────┼────────────┤│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城簡字第1號│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決├──┼────────────┼────────────┤││確定│107年1月30日│107年3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號│號│││├────────────┤│││金門地院107度城簡字第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3│4│5│├────────────┼────────────┼────────────┤│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106年3月1日至106年3月31│106年6月25日│106年6月27日││日│││├────────────┼────────────┼────────────┤│金門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金門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金門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978號│978號│978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0日│││││├────────────┼────────────┼────────────┤│否│否│否│││││││││├────────────┴────────────┴────────────┤│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號│││├──────────────────────────────────────┤│金門地院107度城簡字第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