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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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中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男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悅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法官吳青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書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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