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簡懋彥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6元(計算式:0.07×73,000+0.07×36,947=7,6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