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婷鳳 相對人即被告太平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鄒玉修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裁定,依法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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