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65號原告 陳保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裁定及行政訴訟庭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見本院卷第16、2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2至28頁)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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