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二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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