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送達代收人 范纈齡 律師?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付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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