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志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志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志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業經嘉義地院105撤緩│││││字第82號宣告撤銷緩刑│││││,於105年8月11日確定│││││)│││├────────┼──────────┼──────────┼──────────┤│犯罪日期│104.07.29│104.02.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34號│第406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44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0.12│105.06.2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44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1.10│105.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撤│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緩字第43號(104年執緩│第3997號【?105年執緝││││字第541號)│90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