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801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告 馮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069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1,069元,及其中本金5萬4,062元、1萬675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上開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餘本金數額、利率均不變,見本院卷第92頁)。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符合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000年00月間與原告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後,得至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原告;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應給付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按各筆帳款於入帳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循環利率採浮動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之利息,並同意給付原告違約金或催收費用。詎被告取得上開信用卡後,陸續簽帳刷卡消費,竟未按期繳款,依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3年3月15日止,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6萬4,737元、期前利息6,239元及催收費用93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1,069元(計算式:本金6萬4,737元+期前利息6,239元+催收費用93元=7萬1,069元)及如附表編號1、2「計息金額」欄所示本金,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附表編號1、2「利息期間及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被告持有信用卡卡號、卡別表、消費明細表、帳務資料表、信用卡契約等(見本院卷第19至40頁)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1,069元,及如附表編號1、2「計息金額」欄所示本金,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6日起(公示送達公告參本院卷第69至73頁)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附表編號1、2「利息期間及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計息金額

利息期間及利率

1

5萬4,062元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

2

1萬675元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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