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049號債權人 鄭金
號7樓之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國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附表金額(票號CH396552至CH396556本票之附表金額均記載為拾元。)。
㈡確認票號CH396552至CH396556本票之發票日(附表之記載均與本票原本不符。)。
㈢確認票號AA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
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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