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