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建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併增列「被告黃建仁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自首情形紀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被告黃建仁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因未遵守應履行事項,經本署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後,向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苗簡字第62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6月、6月確定,嗣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甫於105年6月2日假釋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假釋期間內之105年8月2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某電子遊藝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上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黃建仁係警方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帶同前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建仁於警詢中之自│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被告於105年8月26日晚上│││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時30分為警採尿,尿液│││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為Z00000000000│││(檢體編號:Z0000000000│8號之事實。│││58號)1紙。││├──┼───────────┼───────────┤│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之前開尿液經檢驗結│││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報告(檢體編號:H10010│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0000000號)1紙。│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事實。│├──┼───────────┼───────────┤│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表各1份。│確定,嗣因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經本署檢察官││││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檢察官鄭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