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淑真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評論法定代理人呂淑真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重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秀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陸仟肆佰零陸萬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