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黃燕雪
林昱廷 林羿伶 林昱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被告新北市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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