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蔡錦棟 被告 王舜靜 法定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