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乙○
8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鳳嬌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6,621㎡×136,000元×23/10,000)+371,400元=2,442,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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