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聲減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上旬至中旬某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86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0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95年1月3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79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97年9月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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