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12號債權人 謝慧玲 上列債權人謝慧玲因與債務人 余志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慧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成立仲介居間契約之形式釋明資料(需有兩造為締約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之契約等文件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志文(住彰化縣○○鎮○路里○○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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