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拘役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2之罪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又附表編號3雖係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
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查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之法律規定定之。然本件減刑附表編號1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應適用行為人之行為時法之規定,併此敘明。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故附表編號2、3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如附表所列原確定判決等主文諭知沒收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拘役40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85條之3│││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6日│95年10月17日│96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95年毒偵字1630號│95年偵字1924號│96年偵字1300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285號│96年基簡字475號│96年基交簡字176││││││號││實├───┼────────┼─────────┼────────┤│審│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上訴字285號│96年基簡字475號│96年基交簡字176││││││號││判├───┼────────┼─────────┼────────┤│決│判決│96年3月22日│96年5月14日│96年7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拘役20日│拘役2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838號│96年執字1268號│96年執字170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