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減刑後徒刑、拘役欄」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二罪減刑後徒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四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二罪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共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邱李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5.04下旬某日起至86.03.│85.05某日起至85.10下旬某││年月日│23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5年度偵字第3643│基隆地檢85年度偵字第3643││年度案號│號、第3703號、第3961號│號、第3703號、第396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93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6.07.08│86.07.08│├───┼──────┼────────────┼────────────┤││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993號│86年度台上字第6381號││判決├──────┼────────────┼────────────┤││判決確定│86.07.08│86.10.30│││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之1條2│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條之1│││項4款│第2項1款│├──────────┼────────────┼────────────┤│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伍月││││││├──────────┼────────────┼────────────┤│備註│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1643│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1643│││號│號│└──────────┴────────────┴────────────┘┌──────────┬────────────┬────────────┐│編號│三│四│├──────────┼────────────┼────────────┤│罪名│施用毒品│頂替│││││├──────────┼────────────┼────────────┤│宣告刑│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85.09某日起至86.03.23止│92.01.2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5年度偵字第2970│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第3756││年度案號│號、第4352號及86年度偵字│號│││第1503號、第165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86年度訴緝字第42號│92年度基簡字第9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6.09.30│92.12.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86年度訴緝字第42號│92年度基簡字第976號││判決├──────┼────────────┼────────────┤││判決確定│86.11.17│93.01.26│││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9條1項│刑法164條1、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備註│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1899│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9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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