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浤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浤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浤芫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藍浤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4.12│100.06.27│100.06.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9073號│偵字第89號│偵字第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10│101.04.18│101.04.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7.07│101.04.18│10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8494號│5934號(編號2至8罪已│5934號(編號2至8罪已││││定刑為2年6月)│定刑為2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藍浤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6.09│100.06.27│100.06.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89號│偵字第89號│偵字第8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18│101.04.18│101.04.1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18│101.04.18│10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5934號(編號2至8罪已│5934號(編號2至8罪已│5934號(編號2至8罪已│││定刑為2年6月)│定刑為2年6月)│定刑為2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藍浤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6.30│100.06.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89號│偵字第8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18│101.04.1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18│10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5934號(編號2至8罪已│5934號(編號2至8罪已││││定刑為2年6月)│定刑為2年6月、維股、│││││執畢日1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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