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其中:
1、應給付壹拾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貳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2、應給付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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