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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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林文瓊 相對人 趙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2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1月30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個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強制執行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5.參與分配之費用。6.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7.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而發生之手續費用。8.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趙金娥(全部)、 趙孔賞 (全部)。
嗣債務人趙金娥、趙孔賞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而未清償,計尚欠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肚區│溪洲││0000-0000│田│106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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