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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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368號

原告 蔡維霓

被告 陳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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