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

原告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派出所 黃義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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