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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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53號
原告 周文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