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解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聲請清算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六、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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