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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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9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秉森 即王 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秉森即 王普生 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06日止累計664,596元未給付(其中166,611元為本金,497,9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秉森即王普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06日止累計226,
880元未給付,其中57,229元為消費款;169,169元為循環利息;4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9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秉森即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7229│普生│7月07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秉森即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6611│普生│7月0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