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265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育麒
被告 邱創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楊霽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1
借款
15,593元
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17%
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至民國97年3月12日止
1.7%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97年3月13日起至民國97年6月12日止
3.4%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