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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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265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育麒

陳志忠

被告 邱創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楊霽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1

借款

15,593元

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17%

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至民國97年3月12日止

1.7%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97年3月13日起至民國97年6月12日止

3.4%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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