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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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70號

原告 秦敬恆

訴訟代理人 呂碧霞

被告 丁厚維 ( 丁灌之 之繼承人)

歐蘊東 (歿)

丁永健 (丁灌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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