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70號
原告 秦敬恆
訴訟代理人 呂碧霞
被告 丁厚維 ( 丁灌之 之繼承人)
歐蘊東 (歿)
丁永健 (丁灌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