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新竹市環保局局長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