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16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幸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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