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16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幸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