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
服務處即 梁福榮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28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1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後,依聲請人提出
之喪葬費用明細表、已故 梁富榮 同志治喪委員會會議紀錄等
資料,核實無誤後,償還聲請人為已故梁富榮同志墊付之喪
葬費用及銀行貸款,但給付最高額不得逾越已故梁富榮同志
所有坐落臺南市○○路○段○○○巷○○號房屋之出賣價金總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