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
        服務處即 梁福榮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28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1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後,依聲請人提出
  之喪葬費用明細表、已故 梁富榮 同志治喪委員會會議紀錄等
  資料,核實無誤後,償還聲請人為已故梁富榮同志墊付之喪
  葬費用及銀行貸款,但給付最高額不得逾越已故梁富榮同志
  所有坐落臺南市○○路○段○○○巷○○號房屋之出賣價金總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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