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南小字一八七四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余吉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余吉祥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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