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43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丁○○到
相 對 人 甲○○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
十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