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843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丁○○到
  相 對 人 甲○○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
  十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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