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282號上訴人 江守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志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8月8日提出聲明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39頁),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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