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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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詹川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請原告陳報自己的學、經歷。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48 號裁定(112.02.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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